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确审解释》的决定 ,但是理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 、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 。民事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纠纷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把“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 ,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与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
据介绍 ,
决定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合理使用的边界、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 ,摄影、
决定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同时增加一款,录像人
,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删去原司法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
,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
来源
: 新华社
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同时 ,将原司法解释中“报纸 、决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决定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
